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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(暂行)
发布来源:厦门药监局 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09-11-09

第一条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(域名http://www.xmfda.xm.gov.cn/,是通过国际互联网对外宣传我局机关的窗口,网站的内容直接关系着我局的对外形象。为充分发挥好这一窗口作用,提高对外宣传效能,树立局机关依法行政、诚信服务、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,同时规范信息管理,确保信息的合法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和权威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网站信息实行二级管理。综合处为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(以下简称局网站)管理部门,负责重要信息采编、协调和监督;各处室、部门具体负责相关栏目维护和有关信息发布。各栏目管理和维护责任详见《网站栏目维护任务书》。

第三条 网站管理要落实责任。各职能处室和局直属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,落实分管领导和日常维护人员。

第四条 信息报送和发布。信息分为重要信息、公众互动信息、一般信息和基础信息。

 重要信息。是指具有全局性、综合性的信息,包括新闻中心、药监动态、重要专题、案件处罚,重大新闻发布等。重要信息必须经处室主要(单位)责任人审稿,由分管局长签发,必要时由局长签发,由管理员上网。

 公众互动信息。是指局长信箱,举报投诉、公众留言、行风政风大家谈等。回复意见经处室主要(单位)责任人审稿,必要时由分管局长签发后,由本处室(单位)栏目信息管理员直接上网;全局性、宏观性、政策性的信息须经会议讨论或局长签发;涉及假劣药品举报投诉和纪检监察举报按有关程序操作。

 一般信息。是指本处室(单位)一般性的新闻,工作动态和职责范围内的通知通告,以及国内外已经发布需要转载的有关信息等。一般信息由各处室(单位)主要负责人签发后,由本处室(单位)栏目信息管理员直接上网。

 基础性信息。是指信息公开,网上办事,公众服务,信息查询,政策法规等栏目信息。按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,方便公众及时了解、查询的原则,对现已公开的信息由各处室在期限内进行全面的收集、整理,经处长审查同意后签发上网;对有变动或须新增加的信息,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,经法规处审定后签发上网,属于企业的基本数据信息,由职能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发,及时更新。

 第五条  信息要求。信息必须客观、真实、有效。

 第六条  重要栏目信息发布时限。局网站各栏目信息管理员要按照全面、及时、准确、高效的要求,坚持每日上午和下午查看和浏览网站栏目制度,及时处理有关网站栏目信息。对重要栏目信息处理的时限如下:

 重要会议和活动的信息。一般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的当日内及时完成信息的起草、审稿和发布上网;

 处室职能调整、人员变动的信息。网站信息管理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完成网上内容的更新;

 公众互动类信息。如局长信箱,举报投诉、公众留言、行风政风大家谈等,一般应在当天答复,当天答复有困难的,一般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,特殊问题需会同其它处室(单位)处理的,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。

 第七条  实行首问责任制。局网站是我局统一对外的窗口,所有栏目责任处室和单位,作为公众选择首次访问的对象,都是首问责任第一人,其答复内容均代表并直接影响局机关和系统的对外形象,必须快捷、准确、及时处理好每一位公众的访问。

 对于一般性的来信、咨询,首问责任处室可根据内容依照局网站有关法律法规、办事条件、程序等,及时做出响应,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确需会同其它处室或部门答复的,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留言(邮件)打印后送交局综合处,由综合处按留言性质和责任分工处理。有关处室或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稿,由综合处上网回复。

 第八条  信息安全保护。遵循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加强对局网站信息处理、运行和维护的日常保密管理,防止信息泄密,失密事件的发生,避免对国家安全、公众利益以及公民,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。

 第九条  各工作站要做好信息报送和协助处理公众信息工作。

 第十条  信息发布格式。统一为正文宋体五号,2倍行距,在上网发布前用WORD编辑,字数不限,正文结束注明(XXXX单位)。图片上传前能用图像处理工具处理,上传尺寸统一为500X300,以GIFJPGpmb格式存储,并控制在200K以内。

 第十一条  建立信息目标考核制。网站信息目标考核方法参照局政务信息管理考核相关规定。

 第十二条  本制度解释权在综合处,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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