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
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(闽食药监械〔2009〕365号)
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
2007年10月,省局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公司法》、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6号)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局令第15号)的规定,制定并下发了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暂行规定》(闽食药监械[2007]392号)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水平,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,我局重新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,现将新修订的《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暂行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施行。
已取得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和新申办已受理的法人企业按原规定执行,已取证企业申请许可事项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新规定执行。
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
附件1: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暂行规定.doc
附件2: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审查评分办法.doc